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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5-10-11 21:39: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49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为5年,即2015年至2019年,年度预算根据全区旅游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自治区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使用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坚持“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择优补助、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我区旅游业的投入,集中财力用于符合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建设方向的重点和有带动性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进全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等。
           (二)旅游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用于补助自治区及各市县重点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精品旅游线路的交通标识和旅游厕所、停车场、安全应急体系、产业素质提升建设。
           (三)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主要用于自治区统筹开展的广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中央和自治区主流媒体对广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境内外客源地促销、旅游会展、节庆宣传等。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自治区和各市、县重点推进的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自治区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六)区域旅游交流。主要用于国内区域合作及东盟、泛北部湾、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国际区域合作、交流。
           (七)旅游人才培育、信息化建设等。主要用于全区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旅游培训基地建设及旅游教育培训国际合作、旅游综合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等。
           (八)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符合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原则的其他旅游项目。

           第五条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等。
           (二)贷款贴息。适用于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三)以奖代补。适用于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旅游景区、饭店升级和乡村旅游区(农家乐)评定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奖励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4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日常开支经费,用于支持自治区及各市重点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占当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55%以上。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直接补助与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下达通知。根据全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及自治区财力情况,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旅游、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逐级汇总上报办法,由各设区市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项目及经费申请计划,按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区直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按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
           3.项目审批。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审定扶持项目,对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4.资金拨付。由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至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再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

           (二)以奖代补项目。由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奖励评定(创建)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列入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县(市、区)旅游和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旅游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逐个对项目情况(重要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做简要说明;逐个对上一年度补助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1、2)
           2.《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3);
           3.旅游项目所在地旅游业发展规划或景区旅游总体规划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市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5.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景点);
           6.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8.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项为所有申报项目必提交材料,其中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填报附表1、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填报附表2;第2项至第7项为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必提交材料,第8项为贷款贴息项目必提交材料。各市、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由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检查评价

           第九条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论证、评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二)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各级财政和旅游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落实到位,并组织对项目的实施,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厅审批。
           
           (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凡使用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行业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一)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探索建立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二)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对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开展绩效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其作为自治区分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

           (三)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相关制度和财政厅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部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自评,并向财政厅提交自评报告。市级财政及旅游主管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应按照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关要求,对本市及本单位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并及时向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自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30日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5〕62号)同时废止。